2019年9月18日,北京云亭律師事務舉辦【第52期】云亭所律師執(zhí)業(yè)技能和規(guī)范系列實務講座,張德榮律師以《辦理股權爭奪案件的核心要點和勝訴指南》為主題進行了分享。
公司糾紛始終是以股權爭奪為中心的,而辦理股權爭奪案件的核心要點便是股東資格確認和股權變動;而如何處理這一核心要點又是圍繞著如下問題展開的。本次講座的主要內(nèi)容有:
目錄:
一、“出資”“股份”“股權”“股東資格”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二、 股權轉讓與其他產(chǎn)權轉讓有何區(qū)別
三、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股權變動的時點是什么
四、 股東名冊對股權轉讓的效力
五、 工商登記對股權轉讓的效力
六、 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取得股權必要步驟有那些
一、“出資”“股份”“股權”“股東資格”有什么區(qū)別和聯(lián)系
1. 出資是在公司成立或增資時,股東為取得股份而支付對價的具體實物形態(tài),同時也是股東認購股份后向公司給付投資資產(chǎn)的行為。
2. 股份是在公司成立或增資時,股東以出資或承諾出資為對價,換取的對公司的份額。為了區(qū)分公司對股東出資的具體財產(chǎn)形態(tài)的所有權與股東所擁有的份額,法律擬制、抽象出了股份。
3. 股權是對公司股份的所有權,而不是對股東的出資物享有所有權。股權的權利主體是股份持有人,股權的客體是股份而不是公司的財產(chǎn)。
4. 股東資格是相對于公司而言的,投資者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身份關系,股東資格的取得意味著公司對股權轉讓事實和受讓人股東身份的確認,股東可以基于股東資格主張股東權益。
股權轉讓的目標是取得完整的股東權益。完整的股東權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與財產(chǎn)權性質(zhì)的特殊權利形態(tài),是投資者基于股東身份而獲得的針對公司有形和無形財產(chǎn)的概括性權利。具有投票權、收益權、占有及處分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系列權能。
二、股權轉讓和其他產(chǎn)權轉讓的區(qū)別
張德榮律師提出,股權轉讓相較于其他產(chǎn)權轉讓,具有以下特征:
1. 股權轉讓突破了合同相對性,涉及多方主體;
2. 股權轉讓不僅需要雙方合意,涉及多方合意;
3. 股權轉讓不僅關系雙方利益,涉及多方利益;
4. 股權轉讓不僅涉及財產(chǎn)交割,更屬于組織變化。
三、股權轉讓中股權變動的時間節(jié)點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股權變動時間,實務屆聚訟紛紜,比較有代表的意見包括“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時”,“公司將買方載入股東名冊之時”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之時”,股權發(fā)生變動。在理論上,又有物權形式主義、意思注意、債權形式主義等不同主張,張德榮律師分別對各種學說進行了介紹和評析。
在此基礎上,張德榮律師提出股權的變動時間節(jié)點可以采取“修正意思主義的股權變動模式”,即需滿足(1)股權轉讓合同生效;(2)股東將股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公司,這兩個要件。具體可以參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魯高法發(fā)【2007】3號)第35條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的轉讓有特殊約定,或者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除外。”
四、股東名冊對股權轉讓的效力
關于股東名冊對于股東資格的證明效力,張律師提出以下觀點:
1. 股東名冊系“記載”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
2. 股東名冊對公司和股東具有拘束力。股東名冊可直接推定股東資格,是一種優(yōu)勢證據(jù)。
3. 股東名冊是公司“內(nèi)部法律文件”,在公司內(nèi)部公示股權,不具有公司的外觀效果。
4. 股東名冊并不是獲得股權的法律文件或者憑證,而是對獲得股權后的記載文件。將獲得股權的民事主體的姓名或名稱記載于股東名冊,屬于公司的法定職責。
五、工商登記對股權轉讓的效力
關于工商登記對于股東資格的證明效力,張律師提出以下觀點:
1、工商變更登記既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股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法律依據(jù)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3條,取得股權后,公司履行辦理股東名冊變更記載和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
2、公司股東的工商登記屬于宣示性的登記,而不是設權性登記。股東權利的獲得與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記程序的完成為條件。
3、在公司外部關系中,可以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為識別公司股權的標準,公司及公司股東應當對此登記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張德榮律師提出以下結論: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僅僅解決了公司內(nèi)部股權公示和公司外部股權公示的問題。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相當于一個證明股東身份的平臺,公司和公司登記機關并非股權的授權機關,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具有創(chuàng)設權利的效力,股權不引起記載或者登記而取得。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僅是一種表面證據(jù),僅起到對抗效力。因此,在爭股奪權的糾紛中,要確認民事主體是否取得股權,仍應當從獲得股權所依據(jù)的民事法律關系入手,對依據(jù)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關系獲得的股權,應當予以確認。
六、通過股權轉讓取得股權的必要步驟有哪些
1. 簽訂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防止合同效力被否定;
2. 進行盡職調(diào)查,摸查公司及股權狀況,尤其是要查看公司章程是否規(guī)定了股權轉讓的抑制條款;
3. 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敦促轉讓方履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同意權與優(yōu)先購買權狀況;
4.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向公司發(fā)出關于股權轉讓事實的通知,附帶股權轉讓協(xié)議;
5. 滿足約定的變更記載或登記條件后,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變更工商登記;若遭拒絕,向法院提起股東名冊記載糾紛或請求變更公司登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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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嘉賓簡介
張德榮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專業(yè)領域:公司股權訴訟與控制權之爭,重大民商事訴訟與仲裁、破產(chǎn)重整、刑民交叉。主辦過大量公司股權訴訟和控制權爭奪案件,在最高院、省高院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并獲得勝訴;參與并購重組、破產(chǎn)重整等各類非訴項目總金額達百億元,尤擅為股東間爭議解決與投融資合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
張德榮律師精通公司法,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公司保衛(wèi)戰(zhàn)》《公司法裁判規(guī)則解讀》《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與訴訟指南》等實務著作;在“公司法權威解讀”“法客帝國”等法律專業(yè)平臺發(fā)表300余篇公司法實務文章,總閱讀量近千萬。多次受邀在中國人民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yè)講授“辦理股權轉讓案件的52個實務問題”“合同審查精要”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