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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jiān)高對公司負有的忠實、勤勉義務,是法定義務。其中忠實義務是消極義務,即以不作為的方式達到避免利沖的目的。而勤勉義務是積極義務,即必須以作為的方式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最大化公司利益。那么當董監(jiān)高未采取積極行為,比如催繳出資、提起相關訴訟,是否必須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
裁判要旨
董事負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是由董事的職能定位和公司資本的重要作用決定的。根據(jù)董事會的職能定位,董事會負責公司業(yè)務經營和事務管理,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是公司的業(yè)務執(zhí)行者和事務管理者。股東全面履行出資是公司正常經營的基礎,董事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是保障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設立時認繳出資的股東負有的出資義務與公司增資時是相同的,董事負有的督促股東出資的義務也不應有所差別。董事消極不作為會放任股東不實繳出資的實際損害的持續(xù)。股東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董事消極不作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fā)生、持續(xù)。
案情簡介
1、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股東為科技公司,認繳注冊資本額為1600萬美元。
2、2005年1月11日起,胡某等六人均在科技公司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后先后擔任公司董事。
3、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90天內股東應繳付出資300萬美元,第一次出資后一年內應繳付出資1300萬美元。
4、股東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資后,欠繳出資5000020美元。
5、2011年8月31日,法院裁定追加股東為公司債務被執(zhí)行人,在5000020美元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經強制執(zhí)行,公司股東仍欠繳出資4912376.06美元。因股東沒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法院于裁定終結該次執(zhí)行程序。
法律分析
2023年《公司法》第180條規(guī)定了董監(jiān)高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是消極義務,核心是“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以避免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發(fā)生沖突;勤勉義務是積極義務,核心是“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以實現(xiàn)公司的最大利益。
董事對公司所負的勤勉義務屬于法定義務。雖然公司法沒有明確該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但依據(jù)董事的職能定位以及公司資本充實在公司存續(xù)、開展業(yè)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監(jiān)督股東及時足額向公司繳納認繳的注冊資本,是董事應盡之責。公司在設立時采用的是注冊資本認繳制,董事對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分期繳納資本的事實是明知的,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者應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另外,從董事對債權人負有信義義務來看,若董事未能通過積極履行催繳義務,合理控制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娘L險,勢必會影響公司償債能力的維持,進而難以保障債權人到期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因此董事的催繳出資義務也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應有之義。
董事違反了該義務,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亦為公司法所明確規(guī)定。
至于董事的不作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導致董事的責任承擔。通常認為,不作為侵權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不應適用直接因果關系原則,而應適用相當因果關系原則,即不作為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要看如果行為人履行職責,是否會阻止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而不是看不作為行為是否引起損害后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董事不積極履行催繳股東出資義務的,應當認定與公司注冊資本未能充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實務總結
盡管有關董監(jiān)高應如何履行勤勉義務、勤勉義務的邊界在哪、承擔責任是否必須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分歧,董監(jiān)高可以據(jù)此提出相應抗辯,比如有法院就以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由不支持董監(jiān)高承擔責任,但在主流觀點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被認定需要承擔責任的很大可能。因此,還是建議董監(jiān)高務必重視該義務并切實履行,同時在履行過程中優(yōu)先使用可以留痕的方式,并注意留存好相應證據(jù),以備在需要時可以就此進行充分舉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zhí)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上述規(guī)定并沒有列舉董事勤勉義務的具體情形,但是董事負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這是由董事的職能定位和公司資本的重要作用決定的。根據(jù)董事會的職能定位,董事會負責公司業(yè)務經營和事務管理,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是公司的業(yè)務執(zhí)行者和事務管理者。股東全面履行出資是公司正常經營的基礎,董事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是保障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目的是賦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增資的監(jiān)管、督促義務,從而保證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資本充實。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設立時認繳出資的股東負有的出資義務與公司增資時是相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的督促股東出資的義務也不應有所差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公司股東應在2006年3月16日前繳清全部認繳出資額,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資后,欠繳出資5000020美元。一審法院裁定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經強制執(zhí)行,該股東仍欠繳出資4912376.06美元。本案胡某等六名董事在股東認繳出資額期限屆滿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擔任過公司董事。胡某等六名董事作為公司董事,同時又是股東的董事,對股東的資產情況、公司運營狀況均應了解,具備監(jiān)督股東開履行出資義務的便利條件。胡某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東履行催繳出資的義務,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構成了對董事勤勉義務的違反。
一審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該股東財產后,該股東沒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一審法院于裁定終結該次執(zhí)行程序。后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由此可見,股東未繳清出資的行為實際損害了公司的利益,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極不作為放任了實際損害的持續(xù)。股東欠繳的出資即為公司遭受的損失,該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極不作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fā)生、持續(xù),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與公司所受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胡某等六名董事應向公司連帶賠償4912376.06美元。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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